5个案例!支付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7
发表时间:2021-01-26 13:06 案例一 支付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来预扣预缴个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案例二 直接由用工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由于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是由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用工人员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来预扣预缴个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三 支付临时工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1、若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2、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案例四 支付大学实习生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由于聘用的大学实习生不属于公司员工,支付大学实习生人员的报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来预扣预缴个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五 支付在岗上班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支付在岗上班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来预扣预缴个税。 提醒: 和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支付员工的工资可以用工资表来发放,不需要员工为单位提供发票。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